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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招标邀请公告(第二次)

来源:江门市中心医院蓬江分院  发表时间:2021-04-26

    现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拟对“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进行院内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项目编号:JMEY-YN-BGS-001

    二、采购项目名称: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

    三、采购预算:¥260000.00元

    四、采购数量:1项

    五、项目内容及需求:(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1、 采购范围: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详见《用户需求书》;

    2、 供应商必须对本项目的全部内容进行磋商报价,如有缺漏,将导致响应无效;

    3、 合同签订生效后,24个月。

    4、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

    六、供应商资格

    1. 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 供应商应当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具有良好的信誉。

    3. 供应商应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4. 供应商若不是总公司参加磋商的承保机构,必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书,并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6. 供应商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以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现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的信用信息为准。】;

    7. 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七、获取招标文件方式及时间

    1、获取招标文件方式:

    现场获取:详细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天福路6号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大楼五楼医院办公室,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获取招标文件。

    2、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1年4月 27日起至2021年5月 6日下午17时30分止(北京时间)。

    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5月8日 下午 15时;

    九、提交响应文件地点: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大楼五楼接待室(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天福路6号);

    十、招标时间:2021年 5 月 8日下午 15时;

    十一、招标地点: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大楼五楼接待室(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天福路6号);

    十二、联系事项

    采购人: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

    联系人:闫先生

    电话:0750-3920302

    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天福路6号

    发布人: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4月26日

    附件:用户需求书

用户需求书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

    1. 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 供应商应当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具有良好的信誉;

    3. 供应商应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承保范围包括责任保险;

    4. 供应商若不是总公司参加磋商的承保机构,必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书,并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6. 供应商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以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现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的信用信息为准。】

    7. 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8.服务供应商必须具备江门地区二级或以上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相关服务经验。(服务供应商需在报价书中列举过往医疗责任保险服务对象列表供采购人审核)

    二、商务技术要求:

    1. 服务期:合同签订生效后,24个月;

    2 保险类别:

    主 险:医疗责任险(含鉴定费、法律费用)

    法律费:鉴定费用、法律费用

    附加险:医疗意外险(医患纠纷遭受到患者或家属人身伤害)

    ★3. 免赔额:主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00元或限额内理赔金额的5%,两者高为准。附加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500元或限额内理赔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4. 保险金额:

    (1)主险部分:累计赔偿限额:3800,000元;每人每次赔偿限额:500,000元;

    (2)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50,000元;每次赔偿限额:50,000元;

    (3)附加险部分:年赔偿限额:1000,000元;每人每次赔偿限额:150,000元;医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00万,其中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5万;

    5. 承保范围:因医疗事故或医疗意外导致采购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承诺诊疗时间发生在保险承保期限内的纠纷案件,不管患者或家属何时投诉或起诉的,均为承保范围,如有多个诊疗时间段,只要其中有1个时间段的医疗行为,与纠纷争议相关联,则认定为承保范围,格式自拟。)

    6. 为高效化解医疗纠纷,充分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并体现构建和谐社会之精神,对于赔偿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医疗纠纷,采购人有权通过自行处理与患方达成和解,但亦不因此而排除采购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处理此类医疗纠纷的权利,成交供应商有权了解医疗纠纷的处理情况;采购人通过自行和解方式与患方达成赔偿协议后,成交供应商应根据此赔偿协议进行保险赔付。

    7. 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案件结案后,患方如因后续治疗再次提起赔偿请求,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确定应由采购人继续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费用以及因患方再次提起赔偿请求而产生的应由采购人承担的法律费用,成交供应商亦应负责赔偿。

    8. 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由采购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解剖费、专家咨询费、律师和院方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等与处理纠纷有关的费用,成交供应商负责赔偿或支付。

    9. 最高限价:¥260000.00元;响应报价应包含实施本项目的一切费用(包括且不限于人工、保险、税费等),采购人将不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供应商报价时应作相应考虑。

    10. 保险金额以最终投保时提供的资料为准,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保险金额变动为由调整保费金额。除保险标的增加或保险合同规定的调整外,成交供应商所报的响应报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动而调整。

    11. 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进行投报,但不得将项目中的内容拆散来响应。

    12. 采购人的被保险医务人员数为:480人(含蓬江区环市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有工作人员);

    13. 成交供应商须同意本保险采用医务人员不记名的方式,采购人的被保险医务人员数达到实际应采购人数的90%以上(含90%)属于足额投保,当采购人的实际被保险医务人员数变更(包括增加或减少)超过投保医务人员数的10%时,采购人应及时向成交供应商申报变更后的医务人员数,并根据实际增加或减少的医务人员数以及保险期间的剩余期限增加或由成交供应商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14. 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按照注册所在学校统一组织的临床实习或统一组织的毕业实习安排在采购人处进行实习的实习生,按照国家政策在采购人处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学员,以及按照规定接收的进修医务人员,造成的医疗纠纷责任,均为承保范围。

    15. 经双方履行报备手续一致,成交供应商须同意将采购人根据外聘合同聘用以及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帮扶政策聘用的外聘医务人员(或正常会诊)的非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视为采购人的医务人员。

    16. 在合法诊疗过程中,产生纠纷,即便没有人身损害后果的,依法应由采购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赔偿。

    17. 因采购人监护不当导致患者在医院内自残、自杀、残害其他患者的,依法应由采购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赔偿;患者对第三者或是第三者对患者造成人身伤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由采购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赔偿(第三者指医院人员和患者以外的其他人员)。

    18. 成交供应商须同意扩展承保采购人在临床试验性检查、治疗过程中造成患者损害,采购人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成交供应商负责赔偿;成交供应商同意扩展承保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或药品不良反应造成患者损害,采购人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19. 赔偿金履行要求:

    (1)如成交供应商未如期履行赔偿责任,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请求赔偿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患者有欠费的,在保险理赔金额范围内,成交供应商需优先将患者欠费部分支付给医院(不计免赔),剩余部分方可用于补偿患方。

    20. 供应商所投报的服务必须成套和完整,在采购需求中未列明但属于提供服务的所需附件必须一并投报。如果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有缺项漏项,且又是正常服务所必要的,供应商应当提供,其产生的费用包含在响应报价中。

    21. 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成交供应商应切实履行成立专项服务小组服务,并组织实施。此外,成交供应商需安排3人或以上人员在江门本地服务。

    22. 理赔服务:

    1)快速理赔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件后,对事实清楚,法律责任明确,属于保险责任事件的医患纠纷案件,自保险人完成核赔,且与采购人达成一致起,承诺:

    ①3000元(含)以下的赔案,5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

    ②3000元至2万元(含)的赔案,7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

    ③2万元至10万元(含)的赔案,10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

    ④10万元以上的赔案,15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

    2)核损时效制

    成交供应商在进行现场查勘后,就初步核损金额,在收到采购人提交的完整索赔资料,在下述规定时间内作出理赔决定,以便快速理赔。

    ①索赔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含)以下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异议,若在上述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

    ②索赔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含)以下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异议,若在上述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

    ③索赔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应在10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异议,若在上述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

    3)索赔资料清单(下列所有资料,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供采购人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自行和解案件:

    ①索赔申请书;

    ②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医疗费用单据、其他费用单据等损失证明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供院方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④有关医务人员的资格和执业证明(院方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⑤患者相关的病历资料:患者伤残的,如有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应提供伤残鉴定报告;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等有关证明和资料;

    ⑥采购人与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

    (2)诉讼/仲裁/调解案件:

    ①索赔申请书;

    ②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有关医务人员的资格和执业证明(院方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④患者相关的病历资料:患者伤残经过鉴定的,应当提供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等有关证明和资料(如有);

    ⑤经国家批准或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进行过鉴定的,应提供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⑥采购人与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

    ⑦经法院判决或法院调解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或法院调解书;经仲裁裁决或调解的,应提供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经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应提供医调委意见书;经行政介入处理的,应提供行政介入处理意见书;

    ⑧医疗费用单据、其他费用单据等损失证明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供院方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3 供应商应根据本项目的服务要求、实施目标和具体特点,作出合理的、可操作的保险服务方案。在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供应商提供增值服务项目,包含但不限于培训服务(费用均包含在报价总价内)附详细分析支撑或证明材料佐证。

    24. 供应商应为本项目承诺服务响应速度,书面承诺接服务通知后,服务人员可在2小时内响应并到达项目指定现场,提供现场服务。供应商应为本项目投入营业服务网点。

    25. 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备中级或高级职称。服务人员配置方案完善,构成科学合理,职责分工明确,管理方案详实,投入医学相关专业背景(大专(含)以上学历;或初级(含)以上职称)的服务人员。此外,成交供应商需安排3人或以上人员在江门本地服务。

    26. 供应商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被授权人参加开标仪式,随时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询问,并就有关问题予以正式解答。

    27. 实质性内容:本项目的实质性内容为标的(采购服务的类型)、响应报价要求、服务期,供应商必须完全满足上述实质性内容的要求,如果有一项不满足,其报价将被拒绝。

    28. 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并生效后,30个日历日内采购人支付合同价的30%;

    (2)合同签订并生效满一年,成交供应商无违约情况的,采购人在30个日历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80%;

    (3)服务期满,成交供应商无违约行为且所有理赔工作均已完成的,采购人在30个日历日内支付至应付保险费的100%;

    (4)按合同支付款项前,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与支付金额相符的有效发票,且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合同乙方均必须与成交供应商名称一致;

    29.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采购人逾期支付合同款项的,除应当支付合同款项外,还应当每日按合同总价的3‰向成交供应商偿付违约金,但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支付的除外。

    三、其他要求

    1. 本保单追溯期为“向后追溯5年”

    2. 本采购需求书中带“★”的部分为必须满足部分,不达到要求的服务供应商不予成交采购。本次采购采用综合评比方法,以采购要求文件规定的条件为原则,对各服务供应商所报的保险费率、承保及偿付方案、服务计划、同类项目承保经验、和参与项目人员情况等方面内容进行综合比较。最低报价不作为采购的唯一依据 。